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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九次增訂及修正案通過。

104年1月23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令(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2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本次動物保護法共計增訂並修正通過25條條文,5項附帶決議。新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民間動保團體代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並每季檢討政策成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動保法各項工作,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相關工作。按本次動保法修法有八大重點,包括:

一、終結十二夜:刪除現行的十二夜條款,並制定兩年的日出條款,對動物收容安置新增處理原則,改以患有法定傳染病、動物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情形為人道處理標準,且縮短收容所動物的認領期間為7日,逾期未領回者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市府將配合中央,作好收容所貓狗三年內零安樂死準備,改善收容環境,同時推動寵物登記、犬貓絕育及提高認養率。

展演動物入法:往後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都要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才可以經營;而現行的展演業者必須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領執照,立法說明也強調,這些業者不可以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防止河馬阿河的悲劇事件再次發生。

三、獸醫師(佐)可使用人用藥物:解決目前獸醫師無藥可用的困境,在動物用藥不足情況下,獸醫師使用相同成分之人用藥品診治動物疾病,已經是國際慣例。新法通過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人用藥物類別,可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並且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

四、任何人不得繁殖、販賣特定寵物目前領養代替購買已是政府既定政策,新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除非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始能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且新法規定前揭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如有繁殖需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與飼養管理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五、寵物食品入法新增寵物食品及寵物食品業者定義,強化寵物食品源頭管理及業者申報制度,將寵物食品衛生及標示、寵物食品容器納管並訂定相關罰則,以保護寵物生命健康及維護飼主消費權益。

六、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舉凡坊間為動物剪尾、剪耳、割聲帶等手術非必要不得施行,並訂定相關罰則,以維護動物基本福利。

七、禁止飼養特定寵物入法新法規定棄養動物、不擬續養動物、未善盡飼主責任、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法使用動物、未給予必要之醫療、違法宰殺動物或販賣犬貓或經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等情形禁止飼養或認養動物。

八、動物保護稽查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並增加檢舉獎金入法新法規定動物保護稽查工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新法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市府與民間團體或個人積極合作,並提供適當的行政資源推廣流浪動物福利、執行動物保護稽查、犬貓絕育補助及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已行之有年,未來仍將繼續與社會民力資源結合推動各項動物保護各項工作,以建構本市為全國最友善動物的城市。

檔案下載: 動物保護法修正案104.02.04總統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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