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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法 兩年後收容所零安樂死(2015/01/23 20:38:00) 圖取自網路

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2年後動物收容所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未來各地流浪動物收容所將全面「零安樂死」。

修正條文改為「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才可以宰殺。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法後2年動物收容所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現行法律規定,動物收容所的動物經通知或公告超過12天無人認領、認養,就可宰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刪除相關規定,讓動物不再面臨電影「12夜」噩夢;此外,為避免修法立即上路造成收容所爆滿,修法明訂緩衝條款,給相關機關2年緩衝期。

修法加強飼主責任,新增規定飼主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如果以籠子飼養寵物,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以繩或鍊圈束寵物,繩或練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到1萬5000元罰鍰。

為避免不法飼主割除寵物聲帶或耳朵、尾巴,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除絕育,動物飼主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手術,違者處1萬5000到7萬5000元罰鍰。

飼主如果未提供領管動物乾淨無害食物、安全生活環境,故意讓動物受傷到殘缺或死亡;或若有人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至殘缺或死亡,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棄養動物、把不續養的動物交送收容所或未妥善照顧寵物者,不得認養動物收容所動物或飼養政府指定應辦理登記寵物;違者將沒入動物或寵物,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令其參加動物保護講習。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宣導收容動物認領養政策,提高民眾認養意願。1040123

 


Photo Credit: 台灣動物協會 - 宣傳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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