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11月27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清水區某動物醫院吳姓院長,因醫療過失被許姓民眾控告民事求償,法院判吳院長勝訴免賠,高興之餘將判決書正本,含原告之住址等資料拍照後,PO上臉書供不特定人觀覽,又被許控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檢方起訴。
起訴書指出,101年元月許姓男子將一隻波斯貓送到該動物醫院治療,由吳姓院長主治,但事後衍生醫療糾紛,許某控告吳院長要求賠償。
但此案事後在沙鹿簡易庭判決駁回,在判決書正本上有原告、被告之住址等資料,吳院長高興之餘,將正本7頁拍照後,PO上動物醫院之臉書,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洩漏許某個資。
許某又來告洩漏個資,吳院長坦承不諱,檢方起訴。此法條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https://tw.news.yahoo.com/%E5%91%8A%E8%B4%8F%E4%BA%86%E5%A4%AA%E9%AB%98%E8%88%88-%E9%99%A2%E9%95%B7po%E5%88%A4%E6%B1%BA%E6%B4%A9%E5%80%8B%E8%B3%87-221129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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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醫死動物/寵物,刑法論處第354條屬毀損器物罪。
刑事上:刑法毀損罪只罰故意,沒有過失毀損罪,不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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