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某天阿駿於海邊...。
網路上有甚多人誤解<海洋>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這條法規.
誤以為不能去海邊放生. 誤以為是觸法的。
這都是錯誤的解讀. 其真正原意是更改為 "申請制"。
依阿駿的經驗以放生蛤蜊為例都沒有問題的.
只要提前上網列印表格....然後再傳真過去申請就OK了。
只是多一道手續較不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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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上有尚不明白放生真意者. 及"有心人" ...
故意曲解<<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這條法規.
說什麼放生是需要經過申請的,不然可是違法的行為?
請注意該法規是指<海洋>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不是要你不能發慈心救贖生命. 不能去放生喔!
絕不是救生放生是違法的. 全部都是要 "事先申請" 的喔!
誤解誤會一:
有人誤解<海洋>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這條法規. 誤以為不能去海邊放生.
誤以為是觸法的. 誤以為水族放生是禁止的。
這都是錯誤的解讀. 其真正原意是只更改為申請制。
依阿駿的經驗以放生蛤蜊為例子. 只要提前上網列印表格....
再傳真過去申請就OK了. 只是多一道手續而已。
誤解誤會二:
例如好比說救蚯蚓. 蟋蟀. 鳥類. 泥鰍. 淡水魚類. 蜆.河蚌...等
因為牠們屬路上的生物. 不是屬於<海洋>水產動物增殖放流範圍...
就不必多此一舉了。
所以說不是放生是觸法. 違法的行為喔!
也不是全部都是要事先申請的喔!
因此要有法規的基本常識。
也請 "有心人" 不要對法規<知其一. 不知其二>就曲解批評論斷. 以免鬧了笑話ㄛ!
PS: 從2007年開始,廣東將每年的6月6日定為“休漁放生節”, 成為大陸首個設立“休漁放生節”的城市。
<休漁放生>喚醒了人們的殺心. 也喚起了人類保護大自然環境與物命的善心溫情,
在台灣的我們豈能開倒車呢?
海洋「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該項規定只管水產動物放流行為,不管放流目的,
因此包括學校機關放流復育、宗教團體放生、民眾棄養特殊魚種等。
根據規定,放流應確保放流的魚體健康,且沒有孔雀綠、氯黴素等藥物殘留。
來源限由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的養殖場、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等單位提供。
法規預告時,原本不同物種放流地點有差異,例如黑鯛在北部、東部,
烏魚在中南部,但公告卻統一變成「台灣本島」。
如單一物種侷限在某些區域放流,恐造成優勢種的問題,
加上未做過完整的資源調查,難以界定適合放流地點.
不過,各縣市政府可自行公告建議放流的物種與地點。
至於違規行為如何認定?如果海洋釣魚釣了幾尾,又放回海裡呢?
PS1:以上海洋魚類放流. 個人式海洋放生應該不曾放生過.較屬學校機關放流復育、宗教團體海洋之放生。
PS2:本公告所稱水產動物增殖放流,指以流放、移植或放置等方式,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
PS3:潟湖的形成--河流從上游帶著泥沙流向海洋,到了河口,泥沙開始淤積。
泥沙受到沿岸海流的影響,順著海岸開始堆積,形成的濱外沙洲與陸地之間圍成的水域就叫做潟湖。
附表一
建議海洋增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
放流種類 | 俗名 | 放流地點 |
黑鯛、黃錫鯛、黃鰭鯛、嘉鱲、川紋笛鯛、赤鰭笛鯛、銀紋笛鯛等鯛科及笛鯛科魚類 | 黑格、枋頭、赤翅仔、加臘、嗑頭、紅雞魚、紅槽等 | 臺灣本島及澎湖、金門、 |
四絲馬鮁等馬鮁科魚類 | 午仔等 | 臺灣本島 |
鯔科魚類 | 烏魚、烏仔等 | 臺灣本島 |
尖吻鱸、星雞魚等鱸科魚類 | 金目鱸、石鱸等 | 臺灣本島及澎湖地區 |
鮸、黃金鮸、叫姑魚等石首魚科魚類 | 鮸仔、加網、黑口、白口、帕頭等 | 臺灣本島 |
布氏鯧鰺等鰺科魚類 | 金鯧、紅衫等 | 臺灣本島 |
青嘴龍占等龍占科魚類 | 青嘴、龍尖等 | 臺灣本島及澎湖地區 |
點帶石斑等鮨科魚類 | 石斑、過魚等 | 臺灣本島及澎湖、金門、 |
銹斑蟳、遠洋梭子蟹等梭子蟹科 | 火燒公、花市仔等 | 臺灣本島及澎湖地區 |
九孔、鐘螺、鳳螺、珠螺及車渠貝等貝類 |
| 臺灣本島及澎湖地區 |
文蛤等貝類 | 粉蟯、蛤仔等 | 臺灣本島及澎湖、金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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